毛叔志:
本院受理原告龙建梅诉被告毛叔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暂计至2026年3月20日为16767.12元(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5年 10月 1 日起计算至2026年 3 月 20 日为16,767. 12元);3.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抵押的两个车位享有抵押权,在被告不履行本案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24日下午14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08审判庭(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