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
本院受理原告曾绍云诉被告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3438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以上暂合计人民币134382元。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9月1日下午14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08审判庭(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