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16167号
珠海市鸿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江余:
本院受理原告黄伟真诉被告珠海市鸿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胡江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6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鸿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伟真货款67174.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7174.72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胡江余对被告珠海市鸿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5.01元、保全费902元,合计为2907.01元,均由被告珠海市鸿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江余承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黄伟真已预交的费用,由本院退回2907.01元。被告珠海市鸿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江余承担的费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