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13461号
珠海华创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德恒: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东与被告珠海华创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彭德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3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华创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彭德恒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志东支付工程款166640元及其自2024年5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彭德恒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志东支付工程款80160元(含税16000元)及其自2024年5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张志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2元,由被告珠海华创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彭德恒负担(其中被告珠海华创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不超过3377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张志东预交的5002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华创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彭德恒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