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9423号
曾伟、广东健鲜园食品有限公司、珠海市启正商贸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诚意轩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张园园与被告曾伟、方钰虹、广东健鲜园食品有限公司、珠海市启正商贸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诚意轩商行、珠海市香洲震源食品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26145元,逾期还款利息876.91元(自2025年7月11日起计算至2025年7月30日),合计:527021.91元,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7日10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308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