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402民初3382号
陆锡龙、中山市盈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粤新利来交电经营部与被告陆锡龙,被告中山市盈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想一个归还货款本金75000元;2、判令被告以9万为计算基数,按日违约金千分之一计算,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5月24日共120天;以8万为计算基数,2025年5月25日至2025年5月30日共6天;以75000元为计算基数,2025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违约金暂记2553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12日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105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