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福满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伍尚才、珠海市景柏贸易有限公司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沁润诉被告珠海市福满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伍尚才、珠海市景柏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1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沁润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