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迎杰、北京天路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叶苏诉被告周迎杰、第三人北京天路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6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迎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就第三人北京天路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叶苏的债务即退还服务费1310274.66元、资金占用费(自2024年6月22日起按LPR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律师费63750元、仲裁费用26668.4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24.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周迎杰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