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鼎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澳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鼎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廖天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广东鼎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深圳市澳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合同履约押金200000元;2、判令被告一广东鼎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澳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1687.5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4年4月9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2月6日资金占用利息为11687.5元);3、判令被告二廖天良对被告一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10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6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新然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