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顺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符孔鸿:
原告夏旭诉被告佛山顺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符孔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佛山顺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工程款人民币18975元(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柒拾伍元整);2、被告符孔鸿对上述应返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7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17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新然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