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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4003号原告珠海市高新区奥耐泰五金机电销售中心与被告广东宇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符海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邱晓玲  发布时间:2026-06-25 15:31:07 打印 字号: | |

广东宇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符海飞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高新区奥耐泰五金机电销售中心与被告广东宇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符海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广东宇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符海飞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366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6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6年1月31日为323.2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全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19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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