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臻远行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与被告石永坚、珠海市臻远行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6)粤 0402 民初 7152 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6)粤 0402 民初 7152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珠海市臻远行物流有限公司、石永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489504.03 元;二、被告珠海市臻远行物流有限公司、石永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支付截至 2026 年 5 月 18 日的罚息 7877.96 元、复利 139.87 元及自 2026年 5 月 19 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 3.75%上浮 50%的标准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的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被告珠海市臻远行物流有限公司、石永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支付律师费 4000 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