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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11455号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洲支行与被告刘雪青、珠海城至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402民初11455号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洲支行与被告刘雪青、珠海城至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402民初11455号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洲支行与被告刘雪青、珠海城至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25 14:12:58 打印 字号: | |

刘雪青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洲支行与被告刘雪青、珠海城至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89736.2元,以及自20259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利息包括拖欠本金罚息、复利。拖欠本金罚息以拖欠的借款本金289736.2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7.35%计收;复利以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第20日的结息周期产生的拖欠本金罚息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7.35%计收);二、由被告一、二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含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1019930分在本院30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