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刘永鑫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刘永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卡号为4392250799666275信用卡拖欠的本金110159.23元;
二、被告刘永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卡号为4392250799666275信用卡截至2026年6月12日拖欠的利息26932.45元、违约金31341.5元以及自2026年6月13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其中利息以拖欠的本金110159.2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上述利息、违约金的总计金额应以被告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2元,被告刘永鑫负担。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同意被告刘永鑫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刘永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