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锐达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超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锐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材料款4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5000元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为2833.15元);3.本案诉讼费用1000元、律师费5500元、交通费2500元、差旅费1000元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