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漳县炫枕芬设计馆(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合计8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