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间结商贸商行(个人独资)、林茶花: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间结商贸商行(个人独资)、林茶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广州间结商贸商行(个人独资)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994210号、第6369151号注册商标, 停止在店铺名为“格力广东店”(掌柜名:江可商贸城)的淘宝店铺商品标题、店铺名称、商品详情中使用“格力”“Gree/格力”文字,停止在店铺头像使用
标识,停止在商品图片中使用
标识,宣传、销售油烟机、热水器产品;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合计1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