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鸿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鸿驹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鸿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5926元;2.判令被告承担资金占用利息(以3592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1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1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