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与被告刘正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6)粤0402民初4550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6)粤0402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刘正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6501.98元;
二、被告刘正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支付截至2026年5月6日的罚息31460.64元及自2026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上浮50%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刘正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19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刘正兵负担。保全申请费3029.29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刘正兵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已同意被告刘正兵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刘正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