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香洲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唐成强与被告珠海经济特区香洲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胡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珠海经济特区香洲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唐成强办理珠海市拱北夏湾港昌路111号现代广场C座706室的房地产权证;2.驳回原告唐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珠海经济特区香洲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案生效后由本院向原告唐成强退回,被告珠海经济特区香洲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案件生效后七天内向本院缴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