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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0305号原告珠海洪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垣公司)诉被告珠徐菲菲、韦永文、李伟、吴建飞、徐源、第三人珠海市云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飞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24 17:13:36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云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飞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洪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垣公司)诉被告珠徐菲菲、韦永文、李伟、吴建飞、徐源、第三人珠海市云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飞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0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追加被告徐菲菲、韦永文、吴建飞、徐源为本院2024)粤0402执845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告徐菲菲在减资665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402民初1539号、(2023)粤04民终59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珠海市云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韦永文在减资285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402民初1539号、(2023)粤04民终59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珠海市云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徐源在减资658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402民初1539号、(2023)粤04民终59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珠海市飞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被告吴建飞在减资282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402民初1539号、(2023)粤04民终59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珠海市飞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珠海洪垣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93.52元、保全申请费1143.38元,由被告徐菲菲、韦永文、吴建飞、徐源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洪垣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93.52元、保全申请费1143.38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徐菲菲、韦永文、吴建飞、徐源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