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庚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惠与被告黄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3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庚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惠返还本金3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3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3%支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李惠负担142元,被告黄庚文负担708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李惠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46.8元,由本院退回1204.8元;被告黄庚文负担的部分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