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晟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德诉被告广东晟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5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晟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德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0900元;
二、被告广东晟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德支付护理费2250元;
三、被告广东晟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德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8655元;
四、被告广东晟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德支付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24日期间的工资6985.2元;
五、驳回原告江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晟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期满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