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珠海鑫海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平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9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鑫海娱乐有限公司返还借款7105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王平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