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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030号原告庄流程与被告刘洋健康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24 15:31:21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庄流程与被告刘洋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2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庄流程赔偿医疗费1511.43元、误工费1800元和交通费90元;

二、驳回原告庄流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0元(已由原告庄流程预付),由原告庄流程承担20元,被告刘洋负担500元。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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