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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500号原告蔡吉钟与被告翁海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6 15:09:03 打印 字号: | |

翁海有

本院受理原告蔡吉钟与被告翁海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4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翁海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蔡吉钟支付尚欠的借款本金4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8301.49元(已由原告蔡吉钟向本院预交),由被告翁海有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蔡吉钟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301.49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翁海有负担的部分受理费8301.49元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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