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恩:
本院受理原告王付春与被告李永恩、珠海格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83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付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付春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李永恩:
本院受理原告王付春与被告李永恩、珠海格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83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付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付春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