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林同,郭志荣,张燕根、龙成、珠海市昌荣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科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林同,郭志荣,张燕根、龙成、珠海市昌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9748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珠海市昌荣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税款损失267370.54元及资金占用费12409.71元(以267370.54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4月23日);2.判令被告郭志荣在其未缴纳出资9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珠海市昌荣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龙成在其未缴纳出资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珠海市昌荣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张燕根在未缴纳出资19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珠海市昌荣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判令被告郑林同在未缴纳出资1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珠海市昌荣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五被告承担。(以上诉讼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279,780.25元)
开庭时间为:2026年9月3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