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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4867号原告深圳未知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史瑞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柳敏、珠海华承莲澳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陈钦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开庭公告
作者:陈可诗  发布时间:2026-06-05 10:45:45 打印 字号: | |

珠海史瑞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钦富:

原告深圳未知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史瑞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柳敏、珠海华承莲澳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陈钦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4867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柳敏向原告返还服务费人民币66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66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珠海史瑞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其收取的230000元、被告三珠海华承莲澳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对其收取的120000元,被告四陈钦富对其收取的50000元分别在各自收款范围内与被告一柳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2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6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陈可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