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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251号原告珠海市智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华夏军创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日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裁定
  发布时间:2026-06-23 17:46:36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智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华夏军创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日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5)粤0402民初36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智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原告已交纳240元,可退回120元),由原告珠海市智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