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迪贤:
本院受理原告周锡荣与被告吴迪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吴迪贤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19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吴迪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锡荣偿还借款本金186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至2025年6月5日的逾期利息3700.22元及以借款本金18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5年6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170.42元,由原告周锡荣负担709.9元,被告吴迪贤负担21460.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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