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4196号原告唐明福诉被告黄金波、珠海金建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23 16:58:16 打印 字号: | |


黄金波、珠海金建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明福诉被告黄金波、珠海金建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黄金波、珠海金建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41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金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唐明福支付劳务报酬3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自2025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明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7.45元,由被告黄金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