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芃宇: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辉诉被告羊芃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5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羊芃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建辉偿还借款本金74008元;
二、被告羊芃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建辉支付上述第一项借款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740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0.40元,由原告王建辉负担1500.40元,由被告羊芃宇负担193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王建辉已预交的案件受理3430.40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1930元。被告羊芃宇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