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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583号本院受理原告巫包云诉被告广东吉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录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23 16:01:25 打印 字号: | |

广东吉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巫包云被告广东吉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录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558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巫包云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巫包云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1.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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