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义芳:
本院受理原告董宝辉诉被告郑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5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郑义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董宝辉偿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按年利率3.85%向原告董宝辉支付2021年9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该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9.11元,由被告郑义芳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董宝辉已预交的案件受理5889.11元,由本院全部退回。被告郑义芳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