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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4801号本院受理原告梁家通诉被告张烁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23 15:57:16 打印 字号: | |

张烁

本院受理原告梁家通被告张烁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4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梁家通

偿还借款本金41300元,并支付2026年5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该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41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05%计算);

二、被告张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梁家通支付截至2026年5月16日的逾期利息共计80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7.45元,由原告梁家通负担247.45元,由被告张烁负担1220元。保全费686.98元,由原告梁家通

负担66.98元,由被告张烁负担62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原告梁家通已预交的案件受理1467.45元、保全费686.98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1220元、保全费620元。被告张烁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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