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潮海:
本院受理原告黄学智诉被告廖潮海、孙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潮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学智偿还借款本金118070元,并按年利率13.8%向原告黄学智支付自202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该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廖潮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学智偿还借款本金112250元,并按年利率3.45%向原告黄学智支付自2025年5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该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廖潮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学智支付律师费6000元;
四、驳回原告黄学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5.93元,由原告黄学智负担65.93元,由被告廖潮海负担4860元。保全费1728.64元,由被告廖潮海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黄学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25.93元及保全费1728.64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4860元及保全费1728.64元。被告廖潮海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