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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俊诉被告吴宝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送达
作者:香洲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23 15:24:55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赵俊被告吴宝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吴宝库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1120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吴宝库立即向原告赵俊偿还借款本金202936.65元【156000+76700-29763.35】和利息(以202936.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2月4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为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26年4月11日为22784.9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吴宝库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8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208审判庭由审判员邵珠倩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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