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仁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湾区伟佳利建材销售部诉被告张仁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粤0402民初34587号,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2026年6月2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湾区伟佳利建材销售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湾区伟佳利建材销售部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按撤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