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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山分社与被告林俊颇,林俊仰,林俊烨、第三人黑龙江国信通科技讯息产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7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撤销被告一与被告二的《股权转让协议》,将被告二的15.18%股权(估值501万元)恢复登记在被告一名下;2、判令撤销被告一与被告三的《股权转让协议》,将被告三的15.09%股权(估值498万元)恢复登记在被告一名下;3、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175万元、差旅费10,000元(暂定)和财产保全担保费24,000元,合计1,784,000元。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本院定于2026年6月29日14时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219审判庭,由审判员王天皓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