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以(2026)粤0402民初7150号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与被告吴文伟、珠海佰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993.28元;二、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5月18日的罚息173.19元及2025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3.85%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包括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元;四、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本院定于2026年07月21日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