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绍丽、杨泰有:
本院受理(2026)粤0402民初71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与被告赵绍丽、杨泰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赵绍丽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3609.29元;二、请求判令被告赵绍丽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4月30日的正常息6631.61元、罚息734.75元、复利157.59元及202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加83.5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请求判令被告赵绍丽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0600元;四、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赵绍丽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金梦巷33号1005办公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判令被告杨泰有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本院定于2026年07月21日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