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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8533号原告珠海市四福商贸有限公司与珠海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22 16:52:40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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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四福商贸有限公司与珠海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5075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250752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损失暂计至2026年3月23日为4915.43元;计算方式: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1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