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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9156号原告李演宣与苏雄才,珠海族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22 16:50:35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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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演宣与苏雄才,珠海族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0933.33元(以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从2024年8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1月17日的利息为30933.33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上共暂计人民币230933.33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218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