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弘法律咨询(珠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符斌与司弘法律咨询(珠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债务优化服务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债务优化服务费58292元(人民币大写:伍万捌仟贰佰玖拾贰圆整)及利息(以5829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自《债务优化服务协议》到期之日即2024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2026年1月22日,利息为9276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往返法院的差旅路费200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9日15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306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