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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8572号原告中山市棋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涛,广东坤鑫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刘波、朱名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18 16:45:17 打印 字号: | |

朱名葵: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棋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涛,广东坤鑫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刘波、朱名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广东坤鑫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342129.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9467.33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342129.65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2日,即双方结算次日起暂计至2026年3月7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二刘涛对被告一广东坤鑫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令被告二刘涛在其违法减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四、请求判令被告三刘波按其持股比例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相应责任;五、判令被告四朱名葵对本案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六、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1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