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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9895号原告珠海市方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杰、黄永志、王嘉琳,第三人中鑫汇安(珠海)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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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22 16:18:36 打印 字号: | |

刘永杰、黄永志、王嘉琳、中鑫汇安(珠海)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方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杰、黄永志、王嘉琳,第三人中鑫汇安(珠海)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二、三在未实缴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在(2025)粤0404民初794号判决书的债务中(暂计至20251026日的金额为37172.07元)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1016930分在本院30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