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9366号原告张佩珠诉被告珠海雅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22 16:00:57 打印 字号: | |

珠海雅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佩珠诉被告珠海雅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9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雅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佩珠支付保底租金19400元;二、被告珠海雅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佩珠支付物业管理费432.54元;三、被告珠海雅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佩珠支付水电费755.34元;四、被告珠海雅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佩珠返还家私家电代购及软装款项25000元。案件受理费1634.7元,由原告张佩珠负担619.7元,被告雅尚公司负担1015元。雅尚公司负担的诉讼费1015元,张佩珠已预交,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张佩珠,雅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