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火梅、珠海市奥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中广源木业行与被告肖火梅、廖葛君、聂美玲,第三人珠海市奥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0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火梅、廖葛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出资580万元范围内,对本院(2023)粤0402民初201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三人珠海市奥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珠海市香洲中广源木业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79.18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中广源木业行负担1679.18元,被告肖火梅、廖葛君负担9000元。保全申请费3959.59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中广源木业行负担459.59元,被告肖火梅、廖葛君负担3500元。原告珠海市香洲中广源木业行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679.18元、保全申请费3959.59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9000元、保全申请费3500元。被告肖火梅、廖葛君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