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美环、沈涛、陈炳祥、张雪纯、珠海新恒海能源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民众街道锦标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谭美环,沈涛,陈炳祥、张雪纯、第三人珠海新恒海能源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869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民众街道锦标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5468元,全部退还原告中山市民众街道锦标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中山市民众街道锦标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