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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869号原告中山市民众街道锦标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谭美环,沈涛,陈炳祥、张雪纯、第三人珠海新恒海能源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6-06-16 15:16:28 打印 字号: | |

谭美环、沈涛、陈炳祥、张雪纯、珠海新恒海能源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民众街道锦标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谭美环,沈涛,陈炳祥、张雪纯、第三人珠海新恒海能源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869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民众街道锦标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5468元,全部退还原告中山市民众街道锦标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中山市民众街道锦标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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